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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710号

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与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普宁市占陇乙勤日用杂品商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普宁市占陇乙勤日用杂品商店;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710号

原告: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湖格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95415426。

法定代表人:吴文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国,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经济开发区(食品园)灵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43MK5T。

法定代表人:陈建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普宁市占陇乙勤日用杂品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杉铺村永辉里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4UX4Y5XN。 经营者:陈乙勤。 原告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普宁市占陇乙勤日用杂品商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