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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民初2740号

杨诗礼、黄贤英等与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杨诗礼;黄贤英;杨书普;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三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1002民初2740号

原告:杨诗礼,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黄贤英,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礼,系黄贤英丈夫。

原告:杨书普,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礼,系杨书普父亲。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三组。

负责人:杨诗众,该组组长。

原告杨诗礼、黄贤英、杨书普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诗礼及原告黄贤英、杨书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三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诗礼、黄贤英、杨书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返还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费和集体收益分配增加一人份额叁仟伍佰元(¥3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杨诗礼、黄贤英、杨书普是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的村民,杨书普是杨诗礼、黄贤英的独生子,并于2006年3月31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被告在分配本组征地补偿费时,应对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额,但被告未按此政策分配土地补偿款。三原告曾就2012年及2013年前的征地补偿费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但被告在2019年1月份配给每位村民土地补偿款3500元。应给付三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却没有给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分配本组征地补偿费时,给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的份额350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独生子女家庭是否享有增加一人份额征地补偿费。本案中原告杨诗礼、黄贤英、杨书普是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村民,在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权利。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由其所在单位落实,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被告未对原告家庭增加一人分配份额的行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故对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增加一人份额(2019年1月)征地补偿费3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三组支付增加一人份额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500元给原告杨诗礼、黄贤英、杨书普,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三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三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奕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黎润祺

书记员李轩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三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