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623民初842号

蔡建国与华容县田丰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建国;华容县田丰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23民初842号

原告:蔡建国,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华容县田丰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马鞍新区白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7367927339。

法定代表人:徐克辉,董事长。 原告蔡建国与被告华容县田丰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容田丰菜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容田丰菜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6498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及原料款,2016年至2018年4月17日止,累计欠款数额164984元,约定上月欠款下月付清,但是还款期届满,被告迟迟不还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容县田丰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与证据。庭后,本院向其法定代表人徐克辉调查,其陈述欠原告货款164984元属实,但是因为公司周转困难,故一直未结算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华容田丰菜业公司从事蔬菜制品(酱腌菜)生产、销售,原告系向其提供生产酱腌菜的原材料酸豆角、芥菜(酸芥菜)的供应商。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进行结算,从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4月17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原材料总价款1279860元,华容田丰菜业公司从2017年1月15日陆续向原告蔡建国付款1114876元,剩余货款164984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6-2018年的原料收购明细表(蔡建国)、徐克辉询问笔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蔬菜制品原材料,被告自收购原告交付的原材料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其经营行为不违反法律,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在双方结算具体金额后应积极偿还货款。本案中,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的货款,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华容县田丰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建国货款1649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华容县田丰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华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祥玲

书记员陈祥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