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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1262号之一

叶加友、叶加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加友;叶加英;永嘉县鹤盛镇炉山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1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加友,男,1942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叶加英,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炉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鹤盛镇炉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67135296。

法定代表人:谢道南。 申请执行人叶加友、叶加英与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炉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加友、叶加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建设工程款本金127302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炉山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冻结了永嘉县鹤盛镇炉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2010××××5278)。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划拨了上述账户内的存款90535元,该款扣除涉案受理费1423元及执行费1810元后,余款8730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另根据和解协议,本院已依法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该账户内的余额由被执行人自行支配。 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决定暂不对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炉山村民委员会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叶加友、叶加英,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炉山村民委员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1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谷人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