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36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1栋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998683127。
负责人:郭海燕,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钟文竹,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掲育兴,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钟文竹、掲育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9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钟文竹、掲育兴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文竹名下南宁市兴宁区高峰路9号新和平二期商住楼1层22号商铺(查封期限自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经本院依法拍卖,扣除税款、执行费、网拍辅助费,余下款项共计1576213.9元,已作为执行款支付给你方;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文竹名下南宁市兴宁区高峰路9号新和平二期商住楼1层10号商铺及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B2组团13号楼113号、115号,但因上述房产属轮候查封且无抵押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调查手段和查控措施,经依法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情况,调查了解被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等情况,均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完全实现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