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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92民初10140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周相国、曾海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林海东;曾海平;游剑林;游定华;周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0140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红旗河沟红黄路****兴业大厦(**、16、17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负责人:才智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熙,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申明坝**公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2999N。

法定代表人:林海东,职务不详。

被告:林海东,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曾海平,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游剑林,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45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游定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66年1月1日出生。

被告:周相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林海东、曾海平、游剑林、周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劲 松

审 判 员 陈  娟

审 判 员 付 佃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欧阳智鑫

书 记 员 张 慧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