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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执3667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朱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11执3667号 朱峰: 你(或你单位)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11民初2746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 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007330 特别提示:付款至以上账户,必须注明付款单位、执行法官、执行案号等信息。 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