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6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邹年秀,女,1946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邱春利,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年秀与被执行人邱春利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春利应于每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邹年秀支付赡养费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邱春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春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慧成
审判员 旷有明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罗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