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159号罪犯刘三妮,又名刘小贤,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余店乡郭店村大刘庄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2014)驻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三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于2014年5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三妮在执行期间,2016年11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刘三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三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三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原判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三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三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37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