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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3执保14号

杨大琼、张邦喜与周源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保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大琼;张邦喜;周源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23执保14号

申请执行人:杨大琼,女,1981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邦喜,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

被执行人:周源培,男,1995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大琼、张邦喜与被执行人周源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大琼、张邦喜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周源培所有的猎豹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执行人杨大琼、张邦喜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川3423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周源培猎豹车一辆,扣押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06日止,扣押期间车辆由周源培保管使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建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