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02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郁翠华,女,汉族,1970年10月19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周口市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周口市常青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吴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圣利,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刘圣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申请执行人郁翠华与被执行人周口市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刘圣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8)豫1602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周口市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询、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口市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刘圣利价值65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
二、依法查询、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圣军价值4900元的财产或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