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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02执1162号

郁翠华、周口市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郁翠华;周口市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刘圣利;刘圣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02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郁翠华,女,汉族,1970年10月19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周口市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周口市常青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吴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圣利,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刘圣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申请执行人郁翠华与被执行人周口市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刘圣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8)豫1602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周口市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询、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口市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周口一滴香食品有限公司、刘圣利价值65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

二、依法查询、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圣军价值4900元的财产或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