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03执17号 杨某某、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杨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探视孩子杨某时提供便利条件。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03执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