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036号罪犯朱士珍,曾用名朱卜文、朱博文,女,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5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士珍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朱士珍、黄俊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4403.57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被告人朱士珍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于2012年3月3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朱士珍在执行期间,2015年2月10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朱士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士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士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士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士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