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328民初373号
原告:木垒县立人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西路立人佳苑小区正门。
法定代表人:李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梅,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红,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李疆峰,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原告木垒县立人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红、李疆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木垒县立人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木垒县立人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木垒县立人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木垒县立人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素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