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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701执870号

禹疆与郭江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禹疆;郭江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新2701执870号申请执行人禹疆,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58XX****XX。被执行人郭江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50XX****XX。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禹疆与被执行人郭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91848元,未执行标的为191848元。该案立案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郭江生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郭江生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已限高。申请执行人武焕银发现被执行人郭江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吉妹

审判员  陆建忠

审判员  刘美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朱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