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声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508-10。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实,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鹏,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3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刘云龙
审判员 杨泽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阿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