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5民初22005号
原告:佛山市粤子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峰,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稳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壮。
被告:陈伟建,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铝合金门窗合同》,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8日,陈伟建称其承揽了广州丰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登公司”)发光二极节能灯具建设项目工程,可以转包给原告施工。经协商,陈伟建以佛山市稳尔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稳尔利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铝合金门窗合同,约定稳尔利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材料进场后退回。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陈伟建要求将履约保证金10万元转到指定账户,由稳尔利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之后,被告迟迟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履约保证金亦没有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陈伟建以稳尔利公司名义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其施工,但未提交两被告已经承揽涉案工程的证据,经本院释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解后,向本院反映稳尔利公司、丰登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涉案工地显示的工程亦不是涉案工程,根据政府政务公开网显示,涉案工程施工单位亦不是稳尔利公司。综上,两被告的行为存在涉嫌犯罪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对原告起诉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粤子凯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本院驳回佛山市粤子凯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佛山市粤子凯陶瓷有限公司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佛山市粤子凯陶瓷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粤子凯陶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志军
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
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