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4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陕0424民初110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申请人杨某某8000元,并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杨某某已领取8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24执4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