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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刑初455号

赵培新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赵培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702刑初45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培新,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冲锋,上海执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9〕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培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玉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培新及其辩护人刘冲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培新于2019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YY电竞网吧”内,随意将网管张某2殴打致轻微伤,并任意毁损网吧内的财物。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799元。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张某3带领协警贾某1、张某1、尚某1依法出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赵培新采取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四名出警人员,民警将赵培新带至北城派出所。被告人赵培新又在北城派出所办案区内采取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李某,并损坏电脑显示器1台。经鉴定,被损坏的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80元。后经鉴定,民警李某、张某3,协警贾某1、张某1、尚某1软组织损伤,但均未达到轻微伤程度。另查明,被告人赵培新家人于2019年5月2日与“YY电竞网吧”网管张某2、网吧老板曹某达成赔偿协议,二人对被告人赵培新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赵培新家人于2019年5月6日将电脑显示器损失款380元交到北城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培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某1、尚某1、张某1的陈述,证人贾某2、周某、张某2、窦某的证言,民警张某3、李某自述材料、身份证明、110接处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情况说明、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培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培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赔偿因被告人赵培新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培新有坦白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培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 萍

人民陪审员  孔保华

人民陪审员  张洪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