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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3民督22号

郝冬雪、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郝冬雪;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鄂0203民督22号

申请人:郝冬雪,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

申请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

法定代表人:向继红。申请人郝冬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份起陆续拖欠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2月份电话通知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郝冬雪请求:1、被申请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申请人工资258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同时,申请人郝冬雪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申请人出具的员工证明、出勤情况表、离职员工近一年平均工资表及欠薪离职员工工资表、申请人银行流水、考勤月历、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冬雪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郝冬雪工资款25880元。案件受理费149元,由被申请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天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