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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623执959号之一

周爱国等与谢玲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保华;周爱国;陈正良;谢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23执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保华,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周爱国,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陈正良,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谢玲,陈正良之妻,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刘保华、周爱国与陈正良、谢玲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正良、谢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保华、周爱国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270000元及以人民币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33元、执行费人民币15308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 另查明,2018年10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正良、谢玲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0月12日,对两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及购买收益类保险的行为;2019年5月8日,本院在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保华、周爱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新华

审判员  张新鹏

审判员  杨友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余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