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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2391号

赵成桂与宣召荣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成桂;宣召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802执239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55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宣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宣某某偿还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宣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其未履行偿还义务。查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1176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并已兑付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02执239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5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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