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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9执176号之一

门富强与刘文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门富强;刘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29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门某,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旬邑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5********。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旬邑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9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9113.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剑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库浩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