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冯根林,男性,1973年5月4日出生,住武都区;李兰兰,女性,1978年8月8日出生,住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根林、李兰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履行30708.29元。本案剩余部分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向本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到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至此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焦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