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261号罪犯库媛媛,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库媛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此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库媛媛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共计239.284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于2012年8月1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库媛媛在执行期间,2015年2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提出对罪犯库媛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库媛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库媛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表扬5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库媛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综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库媛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