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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申5542号

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刘宁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刘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5542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南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魏德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向领,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银府,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宁,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风律所)因与被申请人刘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郑民四终字第5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风律所申请再审称,1、刘宁不符合博风律所聘用条件,非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到博风律所,不能以博风律所有用人资格、刘宁是合法劳动者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否认博风律所内还存在其他非劳动关系,刘宁与博风律所达成的合意是其在博风律所挂靠实习,所以在《聘用合同》上写明博风律所为其发的是“生活补助”。刘宁与博风律所系挂靠实习关系,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其随意来去、不服从管理、业务技能低下、品行不端的表现,早已被博风律所开除,不会在刘宁20**年11月离开博风律所,2015年2月才与博风律所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审认定刘宁与博风律所存在劳动关系错误。2、刘宁与博风律所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刘宁与博风律所存在劳动关系不仅以博风律所有用人资格、刘宁是合法劳动者,而且以双方还签订有《聘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及法定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等相关费用(包含在工资中),约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该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招聘方式及用人标准系博风律所自主决定的用人制度,不能以刘宁非通过正常招聘及不符合博风律所用人资格而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若刘宁在博风律所工作期间存在随意来去、不服从管理、业务技能低下、品行不端等表现,且2014年11月离开博风律所,2015年2月双方才解除劳动关系,只能说明博风律所用人把关不严,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博风律所以此主张二者系挂靠实习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博风律所与刘宁存在劳动关系,原审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解决本案纠纷,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博风律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春霞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张俊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石海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