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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1041号

朱丽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朱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041号罪犯朱丽娟,化名宁静,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土建处家属院********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解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丽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朱丽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焦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于2009年7月1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朱丽娟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2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朱丽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丽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7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丽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丽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