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303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夏巨喜,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夏海平,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夏炬琴,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夏巨珍,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夏巨芳,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杨金库,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随州市鸿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九间屋村东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金库,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巨喜、夏海平、夏炬琴、夏巨珍、夏巨芳、与被执行人杨金库、随州市鸿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元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宗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