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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8民初924号

刘某与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民初924号

原告:刘某,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阳某,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利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梁钰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