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801刑初217号 开庭日期:2019年6月5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岩罕应 出生日期 1986年11月8日 民 族 傣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 业 农民 户籍住址 云南省勐海县。 犯罪前科 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8年5月25日被刑拘,次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指定 辩护人 胡波,系景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指控事实 2018年5月24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景洪市某酒店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岩罕应,当场从其外衣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二袋。经称量,上述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14.03克和18.4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辩护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岩罕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罕应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2.4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岩罕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岩罕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 二、涉案财物及毒品甲基苯丙胺32.45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钰
人民陪审员 唐 云
人民陪审员 黄艳华 二○一九年 六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四 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