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4710号
原告:颜焘,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湖南盈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街道芙蓉中路一段**泊富国际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赵鹏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颜焘与被申请人湖南盈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颜焘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盈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罗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