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02民初3568号
原告:杨永乐,男,汉族,1997年9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吴忠林,男,汉族,1996年1月19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乐诉被告吴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4日,原告杨永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永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永乐负担。
审 判 长 陈耀荣
人民陪审员 周杏玲
人民陪审员 吴杰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傅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