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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902民初3568号

杨永乐与吴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永乐;吴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02民初3568号

原告:杨永乐,男,汉族,1997年9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吴忠林,男,汉族,1996年1月19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乐诉被告吴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4日,原告杨永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永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永乐负担。

审 判 长  陈耀荣

人民陪审员  周杏玲

人民陪审员  吴杰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傅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