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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2刑初140号

被告人马应该、唐利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马应该;唐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202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应该,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唐利,男,1988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公安局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应该、唐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谢振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肖德光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应该、唐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唐利和马应该借口自己朋友在株洲市荷塘区富家垅宾馆旁边玩电游赌博机时被别的赌客欺负为由,强迫该店老板李某某给其说法,在遭到李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唐利将店内的打鱼机掀翻,后马应该赶到,两人强迫老板同意介绍工作给其二人。 2.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唐利和马应该借口株洲市荷塘区富家垅宾馆旁边玩电游室老板需介绍工作给其二人为由,强迫该店老板李某某给其说法,在遭到李某某拒绝后,唐利、马应该在路边捡了砖头,将该店面玻璃门砸毁。 3.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唐利和马应该借口株洲市荷塘区富家垅宾馆旁边玩电游室老板需介绍工作给其二人为由,强迫该店老板李某某给其说法,在遭到李某某拒绝后,唐利使用一把铁锤、马应该使用该店的凳子,将该游戏厅内打鱼机砸毁。 案发后,被告人马应该、唐利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应该、唐利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应该、唐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及事实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应该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搜查、对案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株荷价认(不受)[2019]2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荷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货物托运单、收款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应该、唐利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应该、唐利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应该、唐利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此,对被告人马应该、唐利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应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唐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振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肖德光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