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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行初125号

魏必顺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当事人
魏必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蹇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渝0113行初125号原告魏必顺,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龙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娜,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蹇宇,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魏必顺诉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原告魏必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必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必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必顺承担。

审 判 员  杨 竞

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