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渝0113行初125号原告魏必顺,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龙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娜,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蹇宇,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魏必顺诉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原告魏必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必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必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必顺承担。
审 判 员 杨 竞
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