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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行初335号

龚致韬、龚致远等与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命令
当事人
龚致韬;龚致远;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606行初335号原告龚致韬,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龚致远,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祝春,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区政府西侧行政执法楼。法定代表人胡永峰,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广远。委托代理人陈曙光,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致韬、龚致远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建行政命令一案中,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联的原告龚致远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一案[案号:(2019)粤0606行初649号]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原告龚致远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一案[案号:(2019)粤0606行初649号]的裁判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案件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涂远鹏

人民陪审员  王俊中

人民陪审员  刘艳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黎凯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