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4财保9号
申请人:辛桂珍,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
申请人:孙金彪,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申请人辛桂珍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金彪驾驶的冀J×××**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金彪驾驶的冀J×××**号重型货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宝恩
审判员 张瑞明
审判员 刘国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何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