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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4民初2710号

汤定伟与张卉、卜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定伟;张卉;卜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2710号

原告:汤定伟,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锋,青海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卉,女,汉族,1983年1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卜立华,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原告汤定伟与被告张卉、卜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汤定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汤定伟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汤定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汤定伟负担。

审判员  韩占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薛世蕾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