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2710号
原告:汤定伟,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锋,青海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卉,女,汉族,1983年1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卜立华,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原告汤定伟与被告张卉、卜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汤定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汤定伟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汤定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汤定伟负担。
审判员 韩占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薛世蕾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