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3民特15号
申请人:丁郑建,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丁郑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丁郑建称,丁太然系申请人丁郑建的父亲。丁太然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2016年5月13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丁太然失踪,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103民特2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丁太然失踪,并指定申请人为财产代管人,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1日生效。现丁太然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丁太然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丁太然,男,192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区小赵砦生活区**楼**,系申请人丁郑建的父亲。丁太然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103民特2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丁太然失踪,并指定申请人为财产代管人,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1日生效。申请人丁郑建申请宣告丁太然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6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丁太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丁太然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丁太然于2013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发出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且公告期限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丁太然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苏东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