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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执193号之四

李祖菊熊晓琴等与赵晓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祖菊;熊晓琴;熊海燕;赵晓林;邓光伟;重庆市东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1执1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祖菊,女,194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熊晓琴,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申请执行人:熊海燕,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赵晓林,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邓光伟,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东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

负责人:何俊锐,公司总经理。在执行过程中,赵晓林、重庆市东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查明邓光伟正在服刑,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光伟的存款、房屋、理财、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邓光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邓光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光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海东

审判员  吴学军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谷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