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1执1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祖菊,女,194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熊晓琴,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申请执行人:熊海燕,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赵晓林,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邓光伟,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东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
负责人:何俊锐,公司总经理。在执行过程中,赵晓林、重庆市东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查明邓光伟正在服刑,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光伟的存款、房屋、理财、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邓光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邓光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光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海东
审判员 吴学军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谷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