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223号罪犯刘淑慧,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豫15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淑慧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犯罪所得50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淑慧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豫15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于2017年7月2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淑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淑慧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淑慧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淑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淑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XX
审判员 赵 西 云
审判员 郑 建 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 新 龙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