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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1223号

刘淑慧利用影响力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
当事人
刘淑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223号罪犯刘淑慧,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豫15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淑慧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犯罪所得50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淑慧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豫15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于2017年7月2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淑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淑慧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淑慧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淑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淑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XX

审判员 赵 西 云

审判员 郑 建 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 新 龙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