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17刑初9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彦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9年3月4日到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马家湾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文瑞,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龙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彦龙到高陵区XX街XX村XX组古某某家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蹬开古某某家大门,进入室内,在东侧卧室衣柜盗取现金800元后,在西侧卧室衣柜中找到一把匕首,又准备撬西边另一房间防盗门时,被屋内的古某某发现,王彦龙携带匕首逃离现场,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窃现金8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彦龙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彦龙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彦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彦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彦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王彦龙向被害人古某某退赔赃款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逄振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穆知懿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