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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314号

黄伟与周维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伟;周维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1314号

原告:黄伟,男,1976年2月20日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周维伦,男,1965年6月1日生,住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被告周维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黄伟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