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1314号
原告:黄伟,男,1976年2月20日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周维伦,男,1965年6月1日生,住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被告周维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黄伟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