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723执508号之一

彭安平冻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远辉;彭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3执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远辉,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雷公塔镇樟树堰村****。

被执行人:彭安平,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住澧县雷公塔镇樟树堰村****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远辉与被执行人彭安平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彭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安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支付罗远辉经济帮助费4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安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安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安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庆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