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5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管件经营部,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左兴旺。
被执行人:于浩,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管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641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浩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管件经营部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4803.1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019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于浩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人民币1059.6元,2019年1月12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将该款扣划至本院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船舶及城镇房产信息,且被执行人常年在外下落不明。2019年5月27日本院电联申请人告知本院执行情况,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领取了本院扣划的1059.60元案款后,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渝0235执2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凭(2017)渝0235民初6419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放
审 判 员 沈正安
审 判 员 苏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雷
书 记 员 陈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