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1民初2531号之一
原告:何应前,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雪乂,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秀华,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矿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907424709。
诉讼代表人:高中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诉讼代表人:龙保勇。 原告何应前诉被告饶秀华、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何应前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应前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应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应前负担。
审判员 刘昌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