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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3民初1660号

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诉被告王金安、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王金安;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3民初1660号

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王保善,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佐,闻喜县河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安,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玉,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与被告王金安、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负担。

审 判 员 辛俊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学伟

书 记 员 任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