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3民初1660号
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王保善,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佐,闻喜县河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安,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玉,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与被告王金安、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闻喜县河底镇河底村第二居民组负担。
审 判 员 辛俊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学伟
书 记 员 任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