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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5执669号之六

王光卫、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8-2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光卫;魏军;赵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执669号之六

申请人:王光卫,男,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魏军,男,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赵波,男,住齐河县。 本院在执行王光卫与魏军、赵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魏军名下位于齐河县赵波名下位于齐河县,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四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军名下位于齐河县赵波名下位于齐河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