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执669号之六
申请人:王光卫,男,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魏军,男,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赵波,男,住齐河县。 本院在执行王光卫与魏军、赵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魏军名下位于齐河县赵波名下位于齐河县,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四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军名下位于齐河县赵波名下位于齐河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