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02民初2689号
原告:张庚,男,汉族,1982年3月6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吉虎俊,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吉卫军,男,汉族,1990年9月8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张庚与被告吉虎俊、吉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张庚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向张庚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于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095元,期满后张庚未预交,按撤回起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殿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