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3001刑初32号 公诉机关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顾某某 基本情况 被告人顾某某,男,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被合作市人民检察院。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赟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文号 合检公诉刑诉〔2019〕30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1月30 日18时,被告人顾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酒后驾驶甘NQ15**号小型轿车由甘南州气象局附近行驶至西一路与当周街交叉路口时,与在该路口处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杨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致使被害人杨某某轻微受伤,两车轻微损坏,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所鉴定:甘天司鉴[2018]毒字第18120ZZ8号,被告人顾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74.68mg/100ml。经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30014201800004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顾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3000元-5000元罚金。 被告人意见 无 判决理由 被告人顾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共安全,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顾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信。经对被告人顾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顾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顾某某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树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德吉卓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