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24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平,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生,住四川省名山县。
被执行人:何坤美,男,藏族,1985年12月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本院在执行徐平与何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轮胎款1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V0****车辆,已依法采取冻结变更登记措施,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国有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信用惩戒措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显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熊 关注公众号“”